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第42号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及昆明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院实行医药代表预约接待制度。为方便医药代表提前准备资料、减少往返频次,现将接待流程公布如下。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推广、商业推广等工作的人员。
说明:其中药品类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须同时符合国家《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类代表的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另行衔接。
按照国家《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类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专业知识。
3.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类医药代表参照上述资质要求执行。
我院按照"三定两有"原则进行统一接待管理:
• 固定接待时间
• 固定接待地点
• 固定接待人员
• 有接待流程
• 有接待记录
未按要求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医药代表来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请按以下流程操作:

提示:医药代表须事先在行风办公室完成登记建档(院内备案),原则上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首次来院请在预约邮件中一并提交备案登记信息。
请将以下全部资料的电子版(扫描件或照片)一并发送至行风办公室邮箱:

说明:以上资料中,预约登记表和诚信廉洁承诺书可在本通知附件处下载。首次预约时须提供全部资料;非首次预约,如企业资质、授权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可在邮件中注明"沿用上次备案资料"即可。

说明:特殊情况需在非接待日接待的,应经行风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医药代表不得有以下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接待:
1.未经备案或未在30日内完成备案信息变更,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不良反应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8.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机构内部信息。
9.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10.具有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医药代表不得在门(急)诊诊室、病房、输液大厅、候诊场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医学检验科、医学装备科、医务部、药学部和信息数据中心等重点区域开展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活动。
医务人员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经核实后将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医药代表违反相关规定的,医院将视情节采取限量采购、终止合作关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发现医药代表存在违规行为的,医院可通过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进行举报。
请下载以下附件,填写完整后随预约邮件一并提交:
1. 《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
2. 《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行风办公室
附件1.《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docx
附件2.《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docx